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06号】
2020年7月8日,当事人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持348号报关单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板900个,商品编号:9013803020,绑缚27号载货清单,由粤ZDM64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经送检化验判定、归类,实践进口货品为平板电脑屏幕总成900片(个),商品编号为:84733090。经计核,上述涉案货品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4672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报关单、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我国查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格判定证书、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能中心辨别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涉税化验判定书、业务联系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材料清单、查询笔录、当事人陈说陈说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