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月17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大连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器12个,报关单号为 141,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1200000,关税税率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矩的规则,该货品实践应该要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7109001,关税税率8%。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上述进口货品申报不实行为形成漏缴税款算计3176.54元人民币。
以上现实有案件线索移送单、进口货品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资料、状况阐明、查验记载单、海关稽察通知书及稽察审阅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依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