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3号】
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深圳市创丰恒发科技有限公司持121号报关单以一般交易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液晶显示板108000个(2160千克),产品编号:8517703000,绑缚43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YS2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和归类审阅发现,实践进口货品为液晶显示板108000个(2160千克),产品编号应为:9013803010。经计核,上述涉案货品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5.93797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报关单、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深圳海关产品归类审阅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材料清单、查询笔录、当事人陈说陈述、涉案货品相片等依据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