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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出口防疫物资通关要点参考

时间: 2024-07-03 08:49:43 |   作者: 智慧生活

  为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多个公告。为方便出口企业掌握相关政策要求,加快通关速度,经对相关公告和要求做梳理,制作了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供企业通关参考。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关于逐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

  收发货人具备海关注册编码(慈善机构可申请临时编码),并需要办理无纸化通关法人卡。获得海关注册编码的条件: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需具备“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

  企业在“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在申报报关单时弹出提示,内容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不是满足国外标准,请确认”,并增加按钮,按钮为“是”或“否”。请申报企业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申报。

  “单一窗口”对声明符合国外标准但企业名及编码不在商务部所提供清单内的报关单,系统不接受申报。

  企业应按照实际申报商品信息,商品品名应为“品牌+型号+医用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2019-nCoV)核算检验测试试剂盒(XXX法)(HS:38220090)或新冠病毒(2019-nCoV)lgM/lgG抗体检测试剂盒(XXX法)(HS:30021500)”,口罩按“个”填报成交数量。

  1.对涉及“5号公告”的医疗物资商品种类(5类),企业满足相关条件的,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a.提供书面或电子申明,提供由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

  b.未获得国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的,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且生产企业需在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

  c.进口复出口的,提交由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提交由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生产企业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的,或生产企业不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符合中国品质衡量准则的,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申明。

  一、“12号公告”出台后,“5号公告”继续执行。“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加强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即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品质衡量准则出口,需提供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如按国外品质衡量准则出口,生产企业应进入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中。

  二、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按“12号公告”发布之前的方式执行,生产企业不必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中,但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三、对4月26日之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生产企业没进入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中,若企业想出口,首先应明确出口的产品是符合中国标准还是国外标准。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列入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中。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不是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更新)内,在企业提交共同声明的情况下,相关这类的产品可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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