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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手机外屏内屏也跟着坏了?已有多人中招…

时间: 2024-05-24 01:01:18 |   作者: KY体育

  手机原本只是屏幕碎了,到手机维修店修理后却直接黑屏无法开机,导致需要花更多钱修理手机。近日,多位市民向红星新闻讲述了自己修电子设备屏幕的经历,并怀疑手机被“小病大修”,并指向同一家手机维修店铺。

  4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这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银石广场31楼、店名为“客户维修服务中心”的手机维修店铺。

  “本来我的手机只是外屏坏了,只是屏幕有裂缝而已,并不影响手机使用,工作人员说换屏幕100元。”4月5日,龚先生的电子设备屏幕被摔裂了,于是龚先生便在淘宝上一家名为“客户维修服务”的店铺内预约了第二天到线下门店受理。

  在龚先生提供的淘宝聊天记录中记者看到,客服询问龚先生显示屏是否有出现黑点、线条、触摸不灵、花屏等情况,龚先生明确回复说“没有”,并表示只是屏幕摔了裂痕而已。对此,客服表示,换原厂外屏特惠价100元。

  4月6日,龚先生来到银石广场31楼“客户维修服务中心”,修东西的人告诉龚先生,外屏有损坏,但是更换外屏有几率会使内屏损坏,还拿出一个《屏幕分离风险告知书》要求龚先生签字。“意思就是,如果换外屏过程中导致了内屏损坏,产生的费用我们自己承担,商家不负责。”

  签署协议后,修东西的人将手机拿到另一间房间维修,从外面看不到里面的情况。等到手机再次拿出来的时候,已经黑屏了。“本来手机是可以用的。结果修了之后,说内屏坏了,不能用了,完全黑屏。要花1400元才能恢复到可用状态。”

  龚先生想找修东西的人讨要说法,却被告知因签署了《风险告知书》,风险要由他自己承担。对此,龚先生对店家的做法十分不解:“修了之后手机反而用不了,还要我承担这个责任。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有此经历的不止龚先生一人。仅4月5日龚先生在店内的时间段,便有5个人有此经历。同样的,大家的维修费用由换外屏的100元也提升至更换内屏的1000元左右。

  早在今年1月,刘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糟心事。“当时还没有签协议这样的一个过程,只是口头告知。我想着没那么容易坏,就让他换。结果内屏线元。”

  刘先生没同意在该店更换内屏,第二天,拿着手机到华为官方店维修,却被官方店工作人员告知,他的手机内屏被拆过。“工作人员说我的手机内屏码、电池码、主板码对不上,无法享受原价维修。”刘先生说,他因此怀疑维修店更换了他的内屏,“但是华为官方给我说无法判断是否更换,只是读不出屏幕码。所以我当时虽然报警了,但是却没有屏幕被更换的实证。”

  刘先生在店内维权时,刚好遇到了更换手机外屏的尹女士。当时,工作人员正对尹女士说,她的手机内屏坏了,要换掉内屏。“当时我看到刘先生在维权,我就想我可能也遇到这一种情况,我就跟着他一起维权。”尹女士说,在她加入刘先生一起维权后,店内工作人员在二十分后就将她的手机修好了,“也并没有更换内屏。”

  4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这家“客户维修服务中心”,恰巧遇上手机碎屏需要维修的陈女士,陈女士的电子设备屏幕右上角有一块碎裂的痕迹,但手机尚能正常使用,陈女士表示,她在网上询价是100元更换外屏。记者便随陈女士一起,了解整个维修过程。

  工作人员在拿到陈女士手机后,表示手机是曲屏,更换外屏的需要分离屏幕,在分离的过程中有几率会使内屏损坏。“这个风险由顾客自己承担。”随即,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屏幕分离风险告知书》要求陈女士签字。

  记者在《屏幕分离风险告知书》上看到,告知书写明“在更换外屏玻璃过程忠(中)有可能产生其他故障及风险,例如:黑屏、花屏闪屏条纹……屏幕一旦经分离后无法复原原有状态,本公司不予承担因此类风险而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同时,还写着“经客户同意及签署本告知书后,本公司才可为客户提供压屏服务(压屏更换外屏)。”

  陈女士签字后,手机被拿到另一间房间换屏。不到半小时,工作人员拿着被拆机的手机出来,告诉陈女士:“偏光在在分离的过程中直接坏掉了,换偏光需要680元。”该工作人员表示,偏光直白来讲就是灯,因为偏光坏了,所以手机黑屏了,无法使用。

  该工作人员和记者说和陈女士,曲屏会有这种风险,直屏就没有风险。“曲屏在分离之前,我们也不知道会不会有损坏。”记者询问,在换屏过程中,出现其他零件损坏的几率有多大,该工作人员表示:“分离10个手机,差不多要坏4个。柔性屏就是这样的。”

  该工作人员还强调说,维修前顾客签署了风险告知书,这种分离风险是由顾客承担的。“风险需要你们自己承担,内屏如果出现花屏、黑屏、触摸不灵,我们不承担风险。”

  多名顾客均是因为签署了风险告知书,导致手机被损坏后,只能吃“哑巴亏”。那么,这个《屏幕分离风险告知书》是否合规、有效?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表示,风险告知书的性质其实就是双方对于风险负担进行分配的约定,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徐斌说,该电子设备屏幕分离免责声明,实际上也是一种尽告知义务的方式,免责申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是有效,但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者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该条款无效。订立免责条款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并且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徐斌律师提醒,消费的人在签署风险告知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同时,消费者有权在维修店维修过程中做必要的监督检验,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能申请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罗熙律师则表示,根据龚先生所述而产生的法律观点,他认为风险告知书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该声明明显符合预先拟定、反复使用的特征,属于格式条款;其次,商家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导致受害者没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受害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然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显符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认为,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屏幕分离风险告知书》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有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其次,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方法强制交易”否则其内容无效。消费的人在签署风险告知书前,应仔细阅读,若其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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