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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终止!创始人夫妻离婚后为共同实控人

2024-12-10 作者: ky体育APP下载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决定终止对致远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致远电子于2023年6月21日申请创业板IPO,共经历三轮问询。致远电子2024年9月30日因财报过期而中止IPO,而2024年11月7日便撤回IPO申请,且第三轮问询回复仍未挂网。

  致远电子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嵌入式板卡及模块、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测试测量分析仪器等产品的工业智能物联企业,产品主要面向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医疗设施等领域客户,系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中,公司的嵌入式板卡及模块产品线包括信号隔离类产品、通信类产品、电源类产品、核心板、工控机、传感类产品等,产品形态以板卡、模块为主,集成于客户的产品和设备中,为客户提供数据采集、电源管理、数据通讯、边缘计算等能力;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线包括CAN总线接口产品、CAN总线数据记录仪、CAN总线分析仪及以太网接口产品等,大多数都用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动力电池厂商、新能源系统零部件厂商以及医疗设施、智能制造等领域,作为测试分析工具或用于客户的产品和设备中;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线包括功率分析仪/功率计、示波器、示波记录仪、可编程电源等,主要作为研发、测试、产线设备,为客户提供测试、分析、诊断服务,从而以客户为中心形成完整的产品矩阵覆盖。公司CAN FD总线接口卡、CAN总线分析仪、功率分析仪、示波记录仪等部分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已打破国外垄断,逐步实现对国外厂商的进口替代。

  公司依托20多年嵌入式系统开发的技术积累,针对性地依据工业智能物联的生态特点以及嵌入式应用的开发痛点,自研包括AWorksLP物联网实时操作系统、AWStudio嵌入式应用可视化开发平台、AXPI资源管理平台、AWTK GUI引擎及ZWS物联网云平台在内的嵌入式系统模块设计自动化(EsDA,Embeded system Design Automation)技术生态,一方面作为产品研究开发平台服务于公司的研发活动,一方面嵌入公司产品中作为软件生态发挥作用,从而通过底层架构的优化为产品研究开发效率及产品性能水平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以嵌入式系统模块设计自动化技术为基础,公司目前已建立完整的从感知层至应用层、覆盖工业智能物联产业各环节的产品矩阵,产品线的协同效应较强,并通过底层软硬件的自研形成了差异化的技术优势:

  公司核心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医疗设施等行业对提升客户的数据采集、数据通讯、电源管理、边缘计算等能力,提升客户的研发、测试、生产效率,具备极其重大的贡献。目前公司产品已进入比亚迪、宁德时代、阳光电源、天地科技、鱼跃医疗等知名行业客户的供应链体系,与下游客户实现长期、良好的合作。

  公司重视研发人员培养,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341人,占全部员工的比例为43.66%。目前,公司已积累较多研发成果,并为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作出了贡献,截至2024年5月15日,公司已取得2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93件、实用新型专利82件、外观设计专利25件)、5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77项软件著作权,其中5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公司创始人及技术团队基于自身长期的嵌入式系统与工业智能物联产品研发积累,已出版50余本相关教材和学术专著,为培养专业学科人才和工程师群体作出了贡献,也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及EsDA生态的受众面。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元,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周立功、陈智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周立功、陈智红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5.81%、31.84%的股权,且通过持有致赢投资、立功科技、广州求远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2.68%、6.63%的股权,双方合计持有发行人76.96%的股权,为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致赢投资、立功科技、广州求远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周立功、陈智红在公司IPO前进行了协议离婚,但其“分家不分权”,不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且持股票比例较低的女方却拥有最终争议拍板权。

  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000.00万股,并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投向以下项目:

  2021年、2022年、2023年,致远电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15亿元、4.85亿元、4.77亿元;同期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22亿元、1.56亿元、1.15亿元。

  基于报告期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5,600.11万元及11,524.68万元,累计达到27,124.79万元,满足上述上市标准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营业业务毛利率分别是59.43%、62.86%、64.80%,各细分产品毛利率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解释差异原因以定性分析为主。根据立功科技前次申报文件,其2017-2019年自主产品业务毛利率分别是59.88%、56.84%、57.92%,低于发行人本次申报毛利率水平。

  对此,深交所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净利率明显高于前次申报的合理性,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回复称,根据《广州立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申请文件显示,立功科技2017-2019年自主产品业务毛利率分别是59.88%、56.84%和57.92%,致远电子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率为21.74%、16.50%和17.81%,致远电子本次申报与立功科技前次申报时立功科技自主产品的毛利率以及致远电子合并报表的净利率对比如下:

  备注:平均毛利率、净利率为三年合计主要经营业务毛利/三年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合计净利润/三年合计营业收入,下同

  由上表可见,立功科技前次申报时2017年至2019年的平均毛利率以及致远电子合并报表的平均净利率均低于致远电子本次申报报告期内平均毛利率、平均净利率,具体分析如下:

  立功科技前次申报自主产品业务毛利率与致远电子本次申报主营业务毛差异的合理性

  立功科技前次申报时自主产品业务综合毛利率相比致远电子本次申报时毛利率略低,主要系两次申报的报告期内产品结构差异的影响,2017-2019年度立功科技自主产品业务按照本次申报的产品结构可以进行归类与2020-2022年度致远电子主营业务的收入结构如下表:

  由上表可见,相比于立功科技前次申报,致远电子本次申报的报告期内,受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等下业需求景气等因素影响,本次申报报告期内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线、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线收入增长较快,收入占比提升,嵌入式板卡及模块产品线的收入占比则有所下降。

  由分产品毛利率可见,嵌入式板卡及模块产品线的毛利率相比来说较低,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线、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线的毛利率相比来说较高。因此,随着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线、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线收入占比的提升,立功科技自主产品业务/致远电子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提升,具有合理性。2017-2022年度,立功科技自主产品业务及致远电子主营业务各产品线的毛利率如下:

  由上表可见,致远电子本次申报相比于立功科技前次申报,公司各产品线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

  因此,整体看来,致远电子本次申报相比于立功科技前次申报,整体毛利率水平提升主要是分产品线年度,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线、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线毛利率明显高于嵌入式板卡及模块产品线。因此,随着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等下业需求景气带动,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线、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线的收入占比提升,相比于立功科技前次申报的自主产品业务毛利率,本次申报致远电子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提升,具有合理性。

  立功科技前次申报相比于致远电子本次申报,致远电子净利率及部分利润表科目占据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致远电子本次申报相较于立功科技前次申报,主营业务毛利率、财务费用率、投资收益/营业收入的平均值累计变动9.27个百分点,可覆盖净利率变动幅度的82.99%,系致远电子本次申报相较于立功科技前次申报净利率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相比于立功科技前次申报,致远电子本次申报时高毛利的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线、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线收入占比提升,经销收入占比下降导致本次申报的平均毛利率较立功科技前次申报时致远电子主营业务的毛利率高一些,同时财务负担降低、投资收益等财务收益增长,进而带动公司净利率水平提升,净利率水平的提升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上述现金分红的实施,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系发行人考虑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状况的合理决策。

  (1)立功科技IPO申报撤回和发行人2021年现金分红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

  立功科技于2020年7月申报创业板IPO,后于2020年11月撤回申请材料。2021年12月31日,致远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合计人民币9,600万元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22年1月和2022年4月实际派发。上述立功科技IPO申报撤回与致远有限实施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超过1年,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

  (2)2021年发行人现金分红,系发行人考虑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状况的合理决策

  2021年12月31日,致远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广州立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求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配利润合计人民币9,600万元。2021年,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如上表所示,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未分配利润、货币资金余额较高;2021年度,发行人实现净利润12,586.9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287.74万元。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分红后仍持有充裕的货币资金用于开展生产经营,利润分配与发行人财务情况匹配。本次现金分红系发行人考虑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状况的合理决策。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比为19.87、21.31、14.96,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5.16、5.15、4.47。

  对此,深交所请发行人详细分析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是19.87、21.31和14.96,整体周转速度较快。2022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相较2021年度会降低,主要为随着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逐步与更多的业内知名客户直接建立交易关系,并通常会给予该部分客户一定的信用期,使得相关应收账款的规模增长较快,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应有所下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明显高于能够比上市公司中等水准,回款效率较高,周转水平相对较好,根本原因如下:

  (一)发行人产品线丰富,部分产品线具有较强的技术附加值,使得发行人可以获取有利的信用政策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覆盖嵌入式板卡及模块产品线、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线、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线三大产品线,产品线丰富且占比较为均衡。与能够比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的产品覆盖模块、板卡、控制器、接口卡、仪器等形态,面向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医疗设施等领域客户,存在较多下游细分市场与应用领域。因此,发行人产品线丰富,能够比上市公司产品仅和发行人部分产品存在一定的相似度,并非与发行人的全部的产品完全一致。

  在发行人所处的国内市场,目前CAN总线接口产品等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及示波器、功率分析仪等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产品可供选择的国内优秀供应商较少,且产品基本应用于客户研发、测试阶段或作为产线设备投资。由于客户对发行人的产品采购金额占其采购总额比例较低,在性能可靠、供应链稳定的背景下,发行议价能力较强,能轻松的获得对自身有利的信用政策。

  通过发行人丰富的产品线及较强的产品议价能力,发行人能够在下游各应用领域获取大量资质良好、信誉度高的优质客户,并可以获取对发行人有利的信用政策。同时,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服务获得了客户的普遍认可,树立了较好的声誉和口碑,建立了牢固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应收账款回收效率及保障性均较高。

  发行人销售模式与能够比上市公司对客户的信用政策、销售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详细情况如下:

  据上表,从信用政策方面对比,能够比上市公司的信用政策和发行人整体差异较小,但基于销售区域分布的差异、销售模式以及客户集中度等差异的影响,导致发行人与能够比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信用政策存在一定差别,具体如下:

  从销售区域方面对比,发行人客户全部位于境内,而能够比上市公司均存在销售给境外客户的情形。对于境外客户,部分可比上市公司(如:鼎阳科技)会给予部分规模较大、合作时间比较久、资信较好的客户30-90天不等的信用期,进而降低应收账款周转率。

  从客户集中度方面对比,能够比上市公司主要客户较为集中,主要为可比上市公司业务和发行人相比较为单一,客户溢价能力较强,因此信用政策较发行人相对宽松,导致能够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

  对于部分能够比上市公司(如:东土科技),其产品主要使用在于项目工程,相应的付款周期也比较长,导致其应收账款周转率相比来说较低。部分能够比上市公司对大客户存在一定依赖,例如普源精电的前五大客户包括亚马逊、国际仪器龙头力科,映翰通的前五大客户包括国家电网等,该等客户在相关市场均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对供应商较为强势,导致能够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相较之下,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较低,不存在收入依赖特定大客户的情形。在性能可靠、供应链稳定的背景下,发行人与客户协商的信用期对发行人较为有利。

  综上所述,由于发行人相对可比上市公司在产品线丰富程度、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客户的信用政策、销售模式、销售区域及客户集中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导致发行人在对客户可采取相对有利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规模相应较小,故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明显高于能够比上市公司,具有商业合理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